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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故拖欠物业费判决应支付逾期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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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故拖欠物业费判决应支付逾期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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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故拖欠物业费判决应支付逾期利息

      被告陈某,应某交了2001年各项费用后,无正当理由不交20021月开始的物业管理各项费用,经多次催交,还是拒不交纳,造成小区内其他用户学样。现原告为了整个小区能保持正常的管理水平,也使原告的物业管理能正常运转,要求二被告支付综合服务费和共用设施维护费2999.55元。

      江东区人民法院认为,原告与被告签定了物业管理费收缴协议后,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相当的服务,对此,被告应按约支付费用。拖欠不付,显属违约。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综合服务费,房屋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的日常维修费诉讼请求,予以支持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112条的规定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3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支付综合服务费和共用设施维护费,同时被告支付原告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逾期利息1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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